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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创新外卖监管方式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1-01-05 06:40     来源:互联网     阅读:

        目前,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超4亿人次,消费者对外卖餐饮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段时间,本报收到多封读者来信反映相关问题,并就创新外卖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与此同时,第三方服务平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表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不能有半点松懈,应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促进外卖餐饮平稳健康发展。

        近年来,网上外卖逐渐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已达4.09亿人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卖餐饮业持续快速发展,2020年前5月新增外卖相关企业10.6万家,同比增长766%。外卖餐饮对保障基本民生、增加社会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链条长、环节多,加之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标准和手段还不适应外卖餐饮快速发展,平台和入网商户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有所凸显。

        小餐饮纷纷上线,消费者容易“少看一眼”,但市场监管部门理应“多看一眼”

        “很多小餐饮、小作坊、小杂食店等陆续入驻网上平台,尤其是一些专做外卖没有堂食的小餐饮,大多位于不起眼的街巷角落,食材安全、环境卫生等往往存在隐患。”河南省漯河市读者王琦表示,顾客点外卖大多考虑方便实惠,不会专门去这些小店小铺实地看看,这也让有些商家存在侥幸心理。

        小餐饮纷纷上线,消费者容易“少看一眼”,但市场监管部门理应“多看一眼”。实际上,食品安全法授权各地对“三小”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地对“三小”采取了许可、备案或登记等多种管理模式,但不同地区在小餐饮综合管理水平方面差异较大,有的地方允许其上线经营,有的地方则认为其不宜在线上扩展经营半径。

        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口腔科主任医师肖燚表示,应当将小餐饮纳入市场监管范围,采取一些有效的政策举措,确认小餐饮的入网经营资格,提升外卖餐饮食品安全水平,让食品安全监管在“看得见”的基础上实现“管得好”,在政府和平台共同管理下,提升小餐饮商户的食品安全水平。“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入网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台账,对小餐饮店铺加强检查力度,开展线下综合治理。”

        山西省阳城县读者杨果平则更关注外卖包装和配送安全,“疫情防控中,无接触外卖配送服务快速发展,但配送人员尚未纳入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也没有针对外卖包装和配送工具的监管。建议有关部门不仅要关注餐品本身的质量安全,也要重视外卖包装和配送安全,确保外卖食品在流通过程免遭污染。”目前,多地正在探索推行食品安全封签制度,封签上须填写制作人、打包人、送餐人姓名和体温,商户在外卖打包时贴好封签,交给外卖配送员,有读者表示这一做法值得总结推广。

        中国农业科学院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王静建议,应推广食品安全电子全程追溯,实现外卖食品二维码追溯全覆盖。除了原料采购、食品加工人员、食品加工时间等信息,还要将配送车辆、配送人员、配送时间等信息注入二维码,消费者用手机就能实现“一扫便知”,真正实现损害可赔偿、责任可追究。

        针对在外卖打包和配送环节出现恶意污损、偷食餐品等现象,四川省平昌县读者孙中成建议,市场监管部门除了关注食材、环境安全,还应将经营、流通环节相关工作人员纳入制度化监管范围,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对严重威胁消费者食品安全的行为和相关从业者进行惩处。

        此外,一些传统商超、菜市场、生鲜店等也逐渐加入网络餐饮队伍,向居民提供快餐、熟食、半成品菜等外卖服务,一些外卖品牌还把采购、加工等环节进行外包。这些新模式新业态的出现,也给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平台不能当“甩

        手掌柜”,应利用消费者评价等大数据实现精准监管

        前不久,深圳市读者陈先生在第三方平台点了冒菜,吃到一半时发现菜里有蟑螂,“我在线上投诉后,商户态度十分恶劣,多次联系平台无果,只能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要求他们赔偿。”

        陈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有很多读者来信反映,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点外卖,食用不卫生餐品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找商户维权碰壁,找平台被敷衍塞责。

        对此,安徽省合肥市读者吴玲表示,对网络餐饮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第三方平台不应以“建议谨慎购买”“无行政执法权”等说辞回应消费者的合理维权诉求,不能当“甩手掌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前公布,明确: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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